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本站予以解读后,不少的读者非常激动,纷纷咨询四川省如何实施,都江堰吴律师就此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等文件详细解读四川省如何实施。

一、工伤保险人员
(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
(二)年满16周岁的实习学生。包括大中专学校、职业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岗位)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实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并签订实习协议的实习学生;
(三)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社会学员和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在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人员界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都江堰吴律师解读:四川省的规定将参加人员年龄限制到了65岁以下,但参与人群扩大到了年满16周岁的实习学生及规培医学生等。但需要注意的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规定的从业人员范围。

二、工伤保险缴纳
超龄等从业人员可由所在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见习基地、服务单位等(以下统称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业单位以超龄等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标准作为缴费费率,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没有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且需要注意的是年满65周岁当月仍需要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都江堰吴律师解读:年满65周岁后除处于停工留薪期的除外,才能停缴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生效失效时间
超龄等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次日起生效。
自从业单位办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减少或年满65周岁次月失效,处于停工留薪期的除外。

都江堰吴律师解读:1、保险采取次日生效,故超龄劳动者应当自行关注企业参保登记情况;2、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前发生的从业事故伤害、职业病,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范围;3、用人单位逾期未缴费的,在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不溯及过往。

四、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支付下列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八)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在离开从业单位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级至十级伤残从业人员,在离开从业单位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自离开从业单位之日起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超龄等从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
原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继续享受原待遇,不再发放伤残津贴,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

都江堰吴律师解读:1、对于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工伤保险对伤残津贴采取的是补足差额,而非坊间流传的双赔;2、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川省规定中并未列出,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劳动者因工伤造成的再就业困难的补助,而超龄劳动者本质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再视为需要再就业的普通常规劳动者。

五、特殊就业形式人员规定
1、对于已参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待遇的人员,即前文所述的外卖起手、网约车驾驶员等不得就同一事故伤害,同时提出超龄等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申请和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相关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2、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其工伤认定等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规定。(法条链接: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六、工伤保险的证据性质
从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都江堰吴律师解读:从本条可以读出两点:1、超龄工伤保险不是强制性的;2、超龄工伤保险不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实质性证据。

七、政策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https://www.yaan.gov.cn/gongkai/show/617f8e824183f71436f857b0cc6fa727.html

–

作者 吴律师
联系电话 13088289315
业务领域 成都都江堰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理赔、工伤理赔等民事纠纷,专注民事,专注民生

都江堰吴律师13088289315

都江堰吴律师 13088289315 再次提醒您:及时申报,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