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都江堰,吴律师(电话:13088289315)接待的劳动纠纷咨询中,占比最高的问题是:“单位给我换了办公地点,我能选择不去么?”


一、首先,我们必须承认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这对于其正常生产经营是必要的。

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也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行使。如用人单位借此打击报复或变相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也突破了自主用人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应视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二、合理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调整时,应当首先做到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以双赢的形式完成调整;若双方未能就此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地点时,也要做好相应的证据留存。

1. 无实质影响的变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路程变动较近(公共交通半小时左右)的,一般视为无实质性影响。此时,公司无须与员工进行协商,员工有义务服从公司因具体业务做出的调整。

都江堰吴律师(13088289315)说法: 如此种情况下,员工拒绝到岗,公司可做出如下对策:

  • 对拒绝到岗的员工送达《限期到岗通知书》,告知其不按时到岗的后果(建议采取 EMS 邮寄送达、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留痕方式);
  • 若该员工仍拒绝到新办公地址上岗,单位可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2. 有实质变动的影响

如通勤时间或费用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可视为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此种情况下,单位应提前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通知,告知员工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并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员工不愿变更,则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都江堰吴律师(13088289315)说法: 此种情况,单位可用增加交通补贴或提供通勤工具等方式安抚员工。如实在协商不成,则应妥善处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

3. 工作地点约定不明或过于宽泛

都江堰吴律师曾接待过一位某知名外语培训机构的老师咨询。该老师系某培训机构的老师,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成都市”。履职后,该老师一直在直属的某区机构任教。数年后,总部一纸调令让该老师去简阳(2016年5月16日划归成都代管)任教。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样过于宽泛的约定,通常采取如下判断:

  • 用人单位为了用工便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全国”或“服从公司安排”等。对此类情形,应结合实际用工岗位和工作内容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如劳动者为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其负责的公司业务范围广,可以将工作地点约定的范围适当扩大;如劳动者仅为普通工作人员,则应当对工作地点的范围作适当限制。
  •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判断用人单位异地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是否属于合理变更时,应以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对劳动者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等作为判断标准。
  • 在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对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班,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后吴律师与这位老师进行了详细交谈,了解到:

  1. 劳动合同签订时,简阳已经划归成都代管;
  2. 总部对新老师培训时已经说明,一个老师需要到多个分校授课;
  3. 总部的薪资构成中,除了常规的课时费和提成外,有一笔为数不多但足以覆盖公共交通的交通费。

因此,总部的上述做法并不违背劳动法。如该老师有客观情况无法配合,可与机构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应采取正常的解除劳动合同形式。


三、不合理的变动

基于单位领导的打击报复,或变动后对薪资、福利待遇等有影响且无合理补救措施的,则视为不合理变动。此时,单位已经不是在善意地行使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劳动者应当勇敢地提出异议,并搜集相关证据,寻求法律的保护。

都江堰吴律师(13088289315)举例: 以上述培训老师为例,如果该老师业绩优秀,机构让老师去新的地方开疆拓土,但以所谓的“狼性文化”、“空杯心态”等洗脑,将薪资待遇调到最低,重新开始,这就构成了不合理变动。该老师甚至可以提出被迫离职及 2N 的赔偿请求。

作者:吴律师
联系电话:13088289315
业务领域: 成都都江堰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理赔、工伤理赔等民事纠纷,专注民事,专注民生。

都江堰吴律师13088289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