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罚款,无效
几乎每个劳动者都遇见过“迟到一次罚款50元”的事,企业到底有没有罚款的权利?
都江堰吴律师来聊聊这件事。
一、缺乏法律依据
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但以罚代管的做法,往往忽视了自身并没有“罚款”这项权能。很多公司声称,其并非为了扣钱而扣钱,而是以此“激励员工”。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已失去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执行。企业并不具备这样的性质,因此设立罚款制度没有法律依据。
二、乐捐制度
有些公司用“乐捐”一词替代“罚款”,并将款项流入所谓的“水果基金”、“零食基金”等。但究其本质,乐捐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种罚款。
从字面上看,“乐捐”是员工自愿捐款的行为,但在某些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却存在偷换概念的现象。用都江堰吴律师的话来说,更像是在 Word 中将“罚款”批量替换为“乐捐”。
这种带有强制性的“乐捐”制度,本质上就是一种变相罚款。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取代。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试问各企业:是否认真落实了上述规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组成是否合法?
三、救济途径
- 劳动者可就企业的“罚款”或“乐捐”制度,向劳动监察部门反馈、举报。
- 若自身权利遭受侵害,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都江堰吴律师 提示:
如果你在工作中遇到过类似“罚款”或“乐捐”的情况,记得保留证据,依法维权。
作者 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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