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与工伤认定
劳动者履职驾驶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全责,单位拒报工伤并要求员工对外赔偿是否合法?
都江堰 吴律师 13088289315
一通电话咨询案例解答:劳动者因公驾驶私家车履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己受伤、他人财物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劳动者为全责,劳动者要求单位申报工伤,单位以劳动者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为由拒绝,并要求劳动者自行对外赔偿,单位该做法是否合法?
一、单位做法违法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符合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条仅在职工上下班途中适用;如职工交通事故发生在正常履职过程中,则无须考虑责任大小问题。
二、职工救济途径
如果单位不申请认定工伤,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不限定为本单位工会)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都江堰吴律师观点
在吴律师接待的咨询中,不少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存在理解误区,认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就不能申报工伤。在此,吴律师再次说明:该条款仅适用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如果事故发生在履职期间,则无论事故责任大小,均可以申报工伤。
作者: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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