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
员工当天提交辞职获批准,在下班遭遇车祸身亡,算不算工伤?
相信大家最近都被一则新闻报道刷屏:为什么最终被认定为工伤?都江堰吴律师来聊聊这个案子。
一、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五条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 官网链接: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ldgx/202401/t20240131_513071.html
都江堰吴律师说法:
很多人认为,办理完交接程序就算双方正式终止劳动合同了,实则不然。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给予了一定的自由,但也设定了兜底规定:没有规定生效时间的,签字之日即视为生效。
但对于终止时间,法律却斩钉截铁地作出了直接规定——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在法律上,“应当”一词是必须的、不容商量的。
也就是说,不论是早上9点一进门就办好了离职,还是下午5点才办完离职手续,只要在当日24时之前,员工仍然受到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保护。
二、经典判例
(2025) 青01行终149号
【法宝引证码】CLI.C.573047384(2024) 宁03民终1745号
【法宝引证码】CLI.C.559202056
作者: 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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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成都都江堰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理赔、工伤理赔等民事纠纷,专注民事,专注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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